2014年8月14日,一名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在我市某大型团购网站上购买了20张某健身会所的游泳劵。当消费者前去消费时,该会所为其兑换了20张泳票,票上并未注明使用期限。但日前消费者却被告知,游泳劵8月底就到期,并不予退票。消费者不认可,称团购网站的广告以及泳票上并无此条款,认为经营者虚假宣传,要求退还余下的18张泳票款。
我会工作人员受理该投诉后,立即对消费者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团购广告及泳票上确实未标注关于使用期限的条款,我会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团购广告未注明商品使用期限的信息,属于信息披露不全面,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我会工作人员宣传后,经营者退还了余下的18张泳票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商家应诚信守法经营,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后,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经营者应本着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积极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避免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