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下旬,一消费者我会投诉反映,其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送货安装后,消费者观看电视感觉不满意,要求退货,网站经营者以消费者已安装为由,拒不同意退货。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会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以消费者已安装为由不予退货,不能成立。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只要是完好无损的在7日内就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经过我会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消费者退货,消费者表示感谢。
在此,我会提示广大经营者,无条件退货的法定义务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案于今年3.15正式施行后,新增若干经营者法定义务,经营者应该恪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