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下旬,一名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去年年底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款电热水壶,当时在店内工作人员的建议下,还同时花费35元购买了一年的延保服务,约定在一年的质保期过后,仍可继续享受一年的质保服务。现消费者所购买的电热水壶出现了性能故障,向超市反映过后,对方同意可予以退换货处理。消费者要求在退货的同时,还需退回所交付的35元延保服务费用,经营者却拒绝处理。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确认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一直表示同意消费者退货的要求,但是却不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延保服务也应当同时予以退款。我会认为,本案中,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电热水壶的行为实质上是双方形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所交付的延保服务费用实际上应当作为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存在,因为该延保服务的内容必须以主合同(买卖合同)的存在为其产生效力的前提。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消费者购买的电热水壶出现故障后,经营者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予以退货处理,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当作为主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则作为从合同的延保服务合同也应当同时予以解除。所以,经营者此时应当为消费者退回35元延保服务费用。经过我会的耐心宣传和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回35元延保服务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延保服务作为一项提升企业服务质量的增值业务,应当是作为买卖合同的附属合同而存在,如果因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退货等情况出现,则应将延保服务费用一并退款。同时,我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消费纠纷时,应保留好购物凭证,及时向辖区的工商或者消协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