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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消法之抵制霸王条款 维护消费公平

2014-09-05   来源:安庆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潘燕   浏览:3885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长期以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利用这些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这种行为让消费者即恼火又无奈。
为解决此类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消费者王女士和家人到某餐馆吃饭。由于亲友众多,就预定了一个能容纳十人的包间。电话预约时,王女士特别询问包间是否设有“最低消费”。服务员的回答是肯定的,并给出了最低消费标准。王女士追问:最低消费不是霸王条款么?然而服务员不予理会,甚至表明本餐馆就是如此。王女士已经不止一次遭遇“最低消费”,但不少餐馆至今仍然存在这种现象。有些餐馆虽没有设置“最低消费”,却加收“包间服务费”。另外还有些餐馆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等等。
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等规定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将这些规定判定为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以下列举日常消费过程中的常见的霸王条款:
1、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免费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
评析:寄物柜是商场向消费者自愿提供的服务,不能以不收费为由为自己免责,一旦发生丢失,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促销、特价、降价、打折、处理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评析:新《消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换货、修理的义务。因而无论是促销、特价、降价还是打折、处理商品,都应当实行“三包”。
3、预付卡金额“不予退还”、过了有效期“余额不退”、“本卡不记名,不挂失”、“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评析:这些规定都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更是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依据新《消法》的此条规定,上述这些“霸王条款”可以界定为无效条款。
对于消费者来说,首先应当增强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消费前了解是否存在“霸王条款”的规定,如果存在,可以要求商家取消,同时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向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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