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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不满意 七天退货有保障

2014-08-21   来源:长丰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戴燕群   浏览:1644

2014728日长丰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投诉,这也是自新《消法》实施以来我们遇到的第一起电视购物的案例。

李某是长丰县庄墓镇人,2014712日他与老伴在家里收看电视,发现某购物频道正在宣传、销售黄金首饰八件套,便拨打了购物热线,揣摩为老伴买一套,经工作人员一通劝说,李某最终定了两套黄金首饰八件套,共计457元。716日李某订购的黄金首饰八件套经由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因李某已经73岁高龄且是第一次电视购物,其拿到黄金首饰八件套后并未现场拆封检查,只是签字收物交付货款。老两口非常高兴,过后打开黄金首饰八件套让老伴试戴。此时发现有一件饰品咬合处的挂钩断裂,通过裂口发现黄金首饰八件套是镀金的而非电视宣传的真金。

于是李某立即拨打了购物频道的客服电话要求退货,但对方称挂钩断裂的饰品可以更换,不予退货。购买的物品与电视宣传不符,李某心存不悦,坚决要求退货。几经联系,未能和某购物频道达成一致,李某于728日驱车30公里来到长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该购物频道。

接到投诉后,长丰县消费者协会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展开调查。因李某收到两套黄金首饰八件套的时间和其到消协投诉的时间间隔13天,李某年岁高,记不清具体哪一天跟对方联系过,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期,于是消协工作人员分析商量从李某与购物频道客服热线通话记录入手,随即安排人员陪同李某去移动公司,打印了其7月份的通话记录,通话记录显示李某在收到物品的当天就拨打了要求退货的客服热线,足以证明李某在收到货物7日内提出了退货要求。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条款的规定,县消协工作人员联系了该购物频道的客服热线,耐心向其宣传新《消法》的相关条款,要求其根据法律规定,如数退还李某货款。最终李某将两套首饰八件套寄回,并于82日收到了457元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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