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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谨防过期

2014-08-15   来源:雨山区消协安民分会   作者:邹宇丽   浏览:1607

 

八月初,雨山区消费者协会安民分会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马鞍山市石洋瓜籽鹊桥分店购买的春福盈豆脯已过保质期。
安民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马鞍山市润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花园分公司检查,当事人从山东春福盈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春福盈豆脯(8克/袋),生产日期2013年1月10日,保质期6个月(其产品保质期于2013年7月10日截止)。7月7日,消费者张女士当事人处购买了10元上述豆脯。7月11日,消费者张女士来我局投诉。当日,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53袋已过保质期的上述豆脯。
 点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53袋已过保质期的春福盈豆脯;
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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