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日,砀山县砀城东关消费者刘芸到砀山消协投诉称:2014年7月25日在砀城镇某电动车专卖店看中了一辆某品牌电动小汽车,销售价格为48000元,并交付了车款,销售商开据了一张48000元的收据,自己将车开走。
由于消费者从来未购买过电动汽车,无购车经验,第三天才发现该车辆的电瓶以及发动机都不是购买时店主许诺的牌子,当即找销售商要求退货或换车,销售商以该车电瓶以及发动机都是厂家配置的与他无关为由不予退货或换车,双方协商无果。随即投诉到县消协。
县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召集双方调解,根据《消法》第一章[4条]第三章[13]条第六章[55条]之规定,责成摩托车行无条件为消费者更换一辆原装该品牌电动小汽车,并对该电动车专卖店的不诚信行为提出了批评教育,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看清品牌,是否是自已所购之物,以免上当受骗。
砀山县消费者协会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