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马女士于2011年7月在滁州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部汽车,应经销商的要求马女士交纳了2000元的2013年车险预付款。2012年底马女士因未找到该预付款票据,遂自行购买了2013年的车险,随后马女士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还2000元预付款,被告知需要提供预付款的票据,否则不予退款。2014年7月5日马女士找到该预付款票据后,要求经销商退还2000元预付款,被告知其2013年车险未在该公司协助下购买,不予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马女士拨打了滁州市消协投诉电话。经过工作人员的认真调解,经销商最终退还了马女士2000元现金。
案例分析:纵观此案例,经营者在出售车辆的同时,要求消费者交纳下一年度的车险预付款,即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车险时,应当享有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经营者退还收取的费用,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