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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消法之七天无理由退货 商家不退理由多

2014-08-08   来源:安庆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潘燕   浏览:2503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意味着赋予了网络等远程购物消费者“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新《消法》同时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在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退货时商品完好标准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常被商家拒绝,从而引发消费争议。

案例一:消费者李先生在网上花了6000多块钱购买了一台单反相机。收到相机试用之后感觉该款产品的性能没有达到自己想象中的要求,于是就想退货退款,可商家拒绝了他的退货要求,理由是:“3C数码产品,一旦拆封就不予退货。”对于商家的答复,李先生认为这是故意刁难,因为相机如果不拆封,又如何能知道是否适合自己使用呢。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四类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案例一当中的数码相机并没有包含在上述四大类商品中。尽管很多电商在“3C数码产品售后退货政策”中写明“产品自签收之日起7日内可退货”,但又规定了只要打开了产品原包装就属于影响二次销售,就不能退。尽管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电商将商品完好等同于包装完好,退货的标准过于严苛,导致消费者退换货纠纷增多。这样的做法很显然是不符合《消法》规定的。

案例二:桐城市消费者吴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翡翠玉镯子,收到镯子后却发现实物与商家店铺中的描述相差甚远,吴女士打算退货,却遭到商家的拒绝,理由是页面描述中并没有标注该商品可以无理由退货。 吴女士则认为,收到的商品与商品描述根本不符,是商家虚假宣传。但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遂投诉至桐城市消费者协会。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对于网购而言,如果经营者仅是在网页上发布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声明,并未在消费者点击购买前作出“一对一”的提示说明,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仍可以选择退货的。并且案例二当中吴女士是在商品不符合描述前提下的有理由退货。后经桐城市消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吴女士退货退款。

尽管新《消法》保障了消费者的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前还是应当与商家沟通好售后服务细则,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聊天及交易记录,遇到纠纷可请求经营者所在地消协予以调解或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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