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俞某7月31日在滁城某电器商城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安装后发现电视机间歇性地出现闪屏现象,长时间观看电视出现头昏眼花,身体不适,遂联系商家处理。商家派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口头告知,电视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消费者表示,该电视机外包装上明确标明15日内无理由退换货,因此到市消协投诉。
接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即联系双方处理,8月5日下午3点,工作人员与商家客服人员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前往消费者家中现场查看处理。经网络线路查看、电视色彩调整、优盘视频播放、频道切换对比等程序,确认电视机存在闪屏现象。但客服人员表示,即便如此,也不能适用商家作出的“15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因为电视机外包装盒已被拆开,不属于商品完好的情形。
消协人员当场指出,商家的解释有悖新《消法》规定,不打开外包装盒如何检验电视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呢!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重新调换了一台其他品牌的电视机。
点评:本案是一起电视机存在瑕疵引起的消费纠纷,处理好此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据此,商家应当提供电视机不存在闪屏且质量合格的证明。此案中,商家仅是口头告知电视不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提供相应的书式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二,“商品完好”的界定问题。我们认为,“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包装的情况不能作为拒绝退换货理由。因此,该案例中商家给出“拆开外包装不能享受15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的解释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消费者提出的15日内无理由退换货要求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