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肥东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2014年5月开盘,肥东店埠镇的李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宅,前期意向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与银行签订借贷协议,银行放款后,李先生发现还款方式已经由等额本金改成等额本息,李先生觉得该房地产公司与银行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更改还款方式,属于违规,于是投诉到我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接到投诉后,多方了解事实,证实还款方式确由等额本金改成等额本息,但李先生已在协议上签字,最终结果无法更改,事实是银行一开始按等额本金的方式给予李先生贷款时,发现李先生不符合“需每月五千元现金流水”这一贷款条件,最终银行和开发商多次与李先生沟通,希望能更改贷款方式,否则无法贷款,也无法购买到该商品房。在多次沟通后,没有得到李先生本人同意,借款合同上却更改了还款方式,李先生一时疏忽大意签了字。消协了解情况后积极协调,但最终因需按协议执行,无法更改既成事实,最终李先生也表示理解。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提前消费者注意……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商品房购买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都明确合同的重要条款和内容,经营者有明确的告知义务,消费者具有知情权。我会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留心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免签字后难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