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仅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关系的最直接证明,更是商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主张权利的证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想偷税漏税、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主动出具发票,甚至在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时仍拒绝出具。这种行为使消费者无法获取交易凭证,以致在自身权利益到损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案例一:朱女士在某电脑专营店购买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销售商表示如果不要开具发票的话,可以再给朱女士优惠100元。一心想要省钱的朱女士便欣然同意了。该电脑在使用一年半后出现故障无法开机,朱女士将电脑拿到指定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维修站要求朱女士出具发票。如果没有发票,维修站只能按照电脑的生产日期实行三包。而按照生产日期,该电脑已经超过了三包期限,朱女士只能付费进行维修。
案例二:消费者操先生于2012年4月28日在潜山县某农机店花费近10万元购买了一台大型拖拉机,使用不久就出现问题,曾在安庆维修站修理过两次。2014年4月16日下田耕作又出现问题不能工作,操先生找到经销商,对方回复已超过了三包期,拒绝处理此事。操先生因与商家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至潜山县消费者协会。潜山县消协查看了销售发票,发票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大型拖拉机主要部件包修期为二年”,据消费者投诉之日,该机的购买时间未满两年,因此该机还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调解,最终经销商承担了相应的维修以及赔偿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中发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都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市消协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切莫因为一时的小便宜,忽视了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如果经营者拒绝出具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