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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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消费警示

2014-07-27   来源: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者:蚌埠市工商局消保科   浏览:2134

   近来,我市的部分银行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已飙升至6%以上,让不少市民大呼“心动”。针对以往此类消费投诉情况,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发布消费警示:理财产品不同与银行储蓄,高收益的同时意味着需承受一定的风险。因此,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必须理智、谨慎,合理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2013年9月29日,市民张先生在我市某商业银行购买了一款预期收益率6.3%、期限为108天的理财产品,可到期后,经过计算自己的收益仅达到5.6%。消费者与银行协商了好几次,但银行工作人员说该产品已经达到预期收益,只不过一直都有招募期,划拨期,清算期,再加上国庆假期,所以那10多天不计入收益期限,张先生将自己的遭遇投诉至工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张先生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率确实达到了6.3%,但银行人员在对张先生的告知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无息期没有进行详细说明。在12315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该银行赠送了张先生部分礼品并表达了歉意。张先生对工商部门的调解表示满意,同时也表示,此次经历增加了不少金融常识,为以后的金融消费提供了参考。
   随着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增多,涉及此类问题的咨询和投诉也在增加,收益期的界定,以及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额都是投诉的重点。为此市工商局12315中心提醒消费者注意:
   一、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商业银行。
   二、由于理财产品不能提前支取,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合理规划金额和期限。
   三、要分清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区别,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在高收益的同时有损失本金的风险,即使是保本型理财产品也可能达不到预期收益。
   四、由于一些理财产品信息公示不透明,消费者一定要在购买前多渠道充分了解理财合同条款,搞清楚产品的风险,以及募集期、和最后的清算期,不要让银行的擦边球侵蚀了自己的收益。

   五、要妥善保存理财合同、合同解释说明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对银行的口头承诺最好留下书面证据,防止发生纠纷后,维权难以提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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