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与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包括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其中质量保障是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而“三包”规定则是促使保证商品服务和质量的有效措施。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规定强化的经营者“三包”的义务,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消费者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装修完工入住没几天,发现一楼吊顶漏水。装修公司会同小区物业一起打开一楼水泥板后,发现通往二楼主卫生间的回水管接反了,且下水管道在回填时被压坏,导致生活污水回流到一楼天花夹层。双方因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程某遂投诉到安庆市消费者协会。经调解,小区物业承诺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改造并恢复其功能,并将毁坏的装修进行全面修复,同时免收15年物业费。程某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二:消费者郑某在安庆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提车当日下午,车辆在行驶中就出现机油报警灯报警,开回4S店经维修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发动机漏油。双方协商达成更换一辆同型号同色车,可历经一个月仍未换到车,郑某遂投诉到安庆市消费者协会。经了解,郑某购买的该款车属畅销车,从订车到提车时间周期较长,该公司暂无现车。经调解,该汽贸公司承诺该款车已向厂家递交了订单,只要同款同色的车到货则立即为郑某更换,并承担郑某因购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由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履行相应的“三包”义务。
此外,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规定将消费者七日内因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的权利,扩充到了所有的商品,并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