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如果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而新《消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做了相应的规定。
案例一:消费者朱女士在某小区购置一套商品房,房屋合同中表示房屋建筑面积为83.88平方,当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会赠送一个7平方米左右的大露台,朱女士感觉很划算,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面积向开发商缴纳了各种费用。可是当朱女士拿到钥匙之后被告知房屋实测面积为87.48平方米。因为房屋变更了规划,大露台被改成了钢构玻璃顶的半封闭阳台。而朱女士要想拿到房产证,只有两种方式,要么将多出的3.6平方的房款补齐,要么由开发商通过书面形式递交主管部门标明多出的面积为赠送。
案例二:消费者王先生与朋友聚餐,在某烧烤馆门头电子横幅上看到“庆祝××餐厅开业一周年,7月3日至7月9日,全场菜金八折,晚餐啤酒免费畅饮”的字样,于是便和朋友在此就餐。期间共点了28瓶啤酒以及一些菜品。但在结账时,该烧烤馆老板却称横幅中指的是××餐厅打折,而非烧烤馆打折。在多次理论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支付了餐费400元,并要求开具发票。而该烧烤馆开具的发票却为××餐厅的发票。王先生疑惑,既然发票也是以“××餐厅”名义开具,为何能不按横幅宣传打折?随后王先生投诉至市消协,要求烧烤馆退还28瓶啤酒费用以及二折菜金共计215元。
《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上述两个案例当中,消费者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受到了商家宣传广告的影响进行消费的。案例一当中开发商将原本承诺赠送的大露台改成半封闭的阳台,造成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当中多出3.6平方。而朱女士的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产权面积按照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超出面积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所欠房款。”但朱女士却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过“赠送大露台”,故而出现维权难的尴尬情况。案例二中烧烤馆在门口横幅当中宣传打折,烧烤馆老板却称横幅中指的是××餐厅打折,而非烧烤馆打折。这样的宣传条幅在一定的程度上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解,也是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
市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商家的宣传促销活动时,一定要事先了解促销活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于商家所做的承诺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消费凭证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