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消费者刘女士来到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州分会投诉,称其前不久,她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包裹到外地,但几天后,外地的接收方打电话告知刘女士包裹没有收到,刘女士即向快递公司询问,公司却说包裹在快递途中已丢失,让刘女士重新准备一份寄过去。这让刘女士很是气愤,要求赔偿无果。池州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在掌握刘女士反映的情况下,遂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快递公司承认是他们工作上的疏忽造成了快递的遗失,并愿意做赔偿。按快递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意给予邮资的三倍赔偿,这让刘女士不能接受,因为自已邮寄的包裹是重要物件,无法进行保价邮寄,而且在投递的过程中对方并未提到可以保价快递。工作人员在分析了具体情况后,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公司确实将刘女士的快递遗失,在办理快递业务的过程中也未将保价快递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对造成的快递遗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的态度协商处理纠纷。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刘女士人民币500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快递物品丢失要求赔偿遭拒而引发的服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本案中,消费者包裹在快递途中丢失是快递公司工作上的疏忽造成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