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保证交易公平的关键,尤其是在金融消费等特定的领域,消费者对信息的掌握更被动。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新《消法》强化了在金融消费等特定消费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案例一:70多岁的徐老太省吃俭用积攒下5000元钱,准备在银行办理活期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一款定期的产品,称此款产品可获得更高的收益。据老太说,当时银行工作人员给了几张签字确认的单子,她考虑到是国家正规银行,没仔细看便签字了。后来取款时才发现,她当时办的是一款保险产品,若现在支取将连本金都无法保证。徐老太多次找该银行理论,均无结果,遂投诉至消协。
该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推销业务时,只宣称收益,未将提前支取会损失本金等不利因素告诉徐老太,且徐老太是因为听信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有高回报产生误解才办理了该业务。后经过消协多次与银行的沟通,银行承诺全额退还徐老太本金5000元,并补偿了利息。
案例二:戴某于2001年1月为丈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每年都按时交纳了保费。后其丈夫因患病于2014年3月去世,最后一次住院是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3月20日。戴某要求保险公司对2014年的住院费用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称,住院津贴每保险年度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且公司规定按入院时间确定理赔的年度,对于出院时已到下一年度的不予考虑。针对2013年的住院费用,公司已经按180天满额赔付,故此次跨年度的住院费用已超过2013年理赔额度,不予理赔。戴某遂向消协请求帮助。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如果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该提示说明的未予提示说明,则视为经营者未就上述内容向消费者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而保险公司的抗辩“公司规定按入院时间确定理赔年度,对于出院时已到下一年度的不予考虑”此条规定并没有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以显著方式说明也没有事先告知投保人,故该条规定无效。消协工作人员与保险行业协会联系,经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核实:戴某的丈夫在2014年度有70多天的住院事实,且已按约如数缴纳了2014年的保费,理应获得赔付。经调解,最终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津贴共计57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