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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消费者协会2013-2014年“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

2014-07-09   来源:黄山市消协   作者:黄山市消协   浏览:5147

 

为了弘扬经营者诚实守信,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加强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黄山市消费者协会根据省消协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决定开展黄山市2013-2014年“诚信单位”推荐活动和安徽省第十届诚信单位推荐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原则、申报范围、方法、程序:
   本次活动严格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申报单位必须是黄山市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的入盟单位。具体要求详见《黄山市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推荐办法》(附后)。
二、推荐名额:
黄山市:30家     屯溪区:12家     徽州区:12家
风景区:12家     黄山区:12家     歙县: 12家
休宁县:12家     祁门县:12家     黟县:  12家
三、时间安排:
  1、2014年 7月1日-2014年7月20日,为申报时间。各地消协接受企业报名并进行材料初审。
    2、2014年7月25日前,各区、县消协负责审核并将申报表格和材料报送市消协,不能按时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3、2014年7月26日-2014年8月1日,市消协组织评审、复核,并征询各相关监管单位意见。
4、2014年8月2日-9月31日,市消协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荐公告,同时将申报企业名单在市消协官网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
5、2014年10月1日-10月15日,呈送市消协常务理事会审定推荐名单。
6、2014年11月30日前,确定黄山市2013-2014年“诚信单位”名单。
7、2015年3·15前夕,媒体公告,表彰。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消费者协会要高度重视,严格依照《黄山市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推荐办法》的要求,切实组织好申报、初审工作。
2、对申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严格标准,做到实事求是,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3、分阶段、分步骤,认真细致的组织实施,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4、市考评小组将按照考评标准对上报候选单位进行复核和实地抽查,考评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参评资格。
联系部门:黄山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周春燕 程鹏
联系电话:0559-2534035   0559-2531434
电子邮箱:ahzj2011@163.com
通讯地址: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中路119
邮编:     245000
 
 
 
附件:1、《黄山市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推荐办法》
      2、《黄山市2013-2014年“诚信单位”申报审批表》
3、《黄山市2013-2014“诚信单位”量化考核企业自评表》
 
 
 
 
 
 
 
 
 
 
 
 
附件1:
黄山市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抵制假冒伪劣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授予“黄山市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 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消协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推荐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推荐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申报范围。评选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推荐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消费者日常消费相关的各类生产、销售、服务型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资金运作良好,经营服务水平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申报期间无重大刑事及民事争议。
2、取得合法证明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或经营、服务三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三年的监督抽查全部合格,商品或服务无批次质量问题或不良社会影响。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自愿参与和支持消费维权活动,与消费者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黄山市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
4、研究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有关专项服务的规章制度。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技术手段和方便修、换、退等服务措施。在服务行业,有切实可行的专项服务措施和制度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优良服务。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符合科学事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确实价,价格真实完整,明折明扣,规范促销,不搞虚假促销。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终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次序。
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消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1、填写统一的《黄山市2013-2014年“诚信单位”申报审批表》
2、提供申报的企业和服务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和许可证明(复印件),现行质量标准、近期有效的品质检测报告(复印件),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质量、环保方面的检测报告。
3、提供企业在服务方面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行业方面的服务规章和企业制度,产品售后服务规定及企业措施,品质担保内容。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措施要有对比说明。
4、提供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企业设置解决消费纠纷“和解”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第二章 受理审定程序
第八条 组成由黄山市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政府行风监督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推荐活动领导小组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推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黄山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当地消协负责受理单位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同时依据日常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对照考核表进行评审打分,并签署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消协报送。市消协在复审中将不定期的对各地申报的单位进行暗访式抽查。
第十条 市推荐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考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初步确定考评合格的单位,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消协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推荐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称号自动撤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诚信单位”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诚信单位”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十六日内向当地消协报告并备案:1、单位名称变更;2、单位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3、单位认为应当报告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第十五条 “诚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或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市消协将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停止使用“诚信单位”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等形式的处罚。
第十六条 消费者有权对“诚信单位”进行监督。各地消协和相关部门接到消费者对“诚信单位”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单位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市消协将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不得伪造、转让“诚信单位”证书,不得擅自扩大“诚信单位”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在申请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单位”公告后,发现其提供的申报材料失实的,收回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黄山市2013-2014年“诚信单位”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盖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企业诚信理念及承诺措施
 
县(区)消协意见
 
 
                                               单位(盖章)
                                                     
市消协意见
 
 
单位(盖章)
                                            

提交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及实施方案中申报程序里其他材料           
2、 已获证书及奖励(市级以上)(复印件)
3、黄山市首届“诚信单位”量化考核企业自评表(内容须如实,于自评栏处标分)
4、企业概况
 
附件3黄山市2013-2014“诚信单位”量化考核企业自评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自评
备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0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三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开展专题教育活动。
5
 
 
2、恪守经营承诺,诚信、文明经营,不作虚假宣传和其它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年内有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为0分。
4
 
 
3、严格执行“三包”规定,或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制定售后承诺高于国家“三包”规定;没有执行0分,严格执行4分,高于国家标准得6分。
6
 
 
4、能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守法经营,未被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三年内有重大违法事件为0分。
25
 
 
制度健全
 
15
A、商业企业制定严格的商品质量制度,不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商品;
B、生产企业制定严格的产品质量制度,不生产“三无”、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
C、维修企业制定严格的商品维修管理制度,不乱收费、以旧换新、以假充真;
以上三项违反其中任何一项为0分。
10
 
 
 
 
建立有严格的商品进、销货制度,有专门的部门或专人负责验收入仓登记保管;服务企业制定严格的服务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没有建立制度的得0分。(需提供制度资料证明)
5
 
 
形象良好
 
15
1、商品或产品展示摆设整齐、陈列有序、布局合理、设有消费指南。
3
 
 
2、不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和张贴虚假店堂告示;每发现一次扣1分。
3
 
 
3、相关经营证照挂于经营场所内显眼位置;不齐全的为0分。
3
 
 
4、员工统一穿着整洁大方工衣,统一挂工牌和工号,员工有微笑服务,文明礼貌规范用语;有被投诉态度恶劣的,经查证属实的为0分。
3
 
 
5、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不含仓库),在册员工20人以上的必须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或店门前设有咨询接待台或消费者意见箱。没有设置的为0分。
3
 
 
保障售后服务,方便群众投诉,并及时处理
 
20
1、有专(兼)职人员、部门(柜台)接待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虚心诚恳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建议及意见;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为0分。
5
 
 
2、产品包装、门店收银处或显眼位置有公开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承诺牌,牌内设有投诉电话;没有制作该牌的为0分,牌内未设有投诉电话的扣1分。
5
 
 
3、自2003年以来,对于消费者依法的投诉解决率达到100%的得5分;达不到100%的得0分。
5
 
 
4、对于被投诉至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事项积极解决,认真配合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为0分。
5
 
 
社会口碑好
10
1、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名优企业、驰名或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可得10分,省级以上的得5分。市级的得3分。(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0
 
 
分数合计
100
 
 
                                
 
 
 
                   被考核单位(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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