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经营者违规使用添加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冒伪劣药品,瘦肉精、地沟油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有的造成即时损害,有的构成潜在威胁;有的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商场、宾馆的电梯事故造成消费者伤亡;还有的经营者进行非法整容、美容、增高等经营活动,造成消费者容颜尽毁,终身残疾,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也是消费者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不容经营者非法侵害。
案例一:消费者盛女士在某超市花30多元购买一支拖把,初次使用时拖把顶端塑料便脱落,锋利的钢管将盛女士三根手指严重割伤,导致其住院治疗半个月,共花费医疗费9000多元。后盛女士向经销商要求赔偿无果,遂投诉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经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赔偿盛女士医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2000元。
案例二:周女士和朋友一起到某饭店聚餐,在饭后去厕所时,摔倒在厕所门口,被诊断为大腿粉碎性骨折。意外发生后,周女士向饭店追究责任,但饭店对此拒不负责,以该厕所不属于饭店经营范围,是其租赁大楼管理方的管辖范围为由推诿责任。周女士最终将饭店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决定追加大楼管理方为第二被告,法院认为,虽然饭店与大楼管理方的租赁合同范围并未包括该厕所,但根据厕所的位置及使用常理等依据,认定饭店就是厕所的实际管理使用人,最终判决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案例一当中的盛女士在使用拖把的过程中导致人身伤害,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新《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此条规定,针对案例二当中的情况,只要消费者的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
此外,很多经营场所标注的诸如“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等类似的警示语,也不符合新《消法》的此条规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消费者如果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可依法向经营者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