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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资料(四)

2014-06-30   来源:滁州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191

    食品经营者如何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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