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迎江区消保委大观区消保委宜秀区消保委怀宁县消保委潜山市消保委太湖县消保委宿松县消保委望江县消保委岳西县消保委桐城市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以案说消法之消法赋予小额消费维权新利器

2014-06-26   来源:安庆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潘燕   浏览:3327

在日常生活消费者经常会进行小额消费,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往往会放弃维权,因为消费金额太小,所获得的赔偿远远不及维权成本,可谓得不偿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为此类小额消费提供了维权的利器。

案例一:消费者姚某在某超市花9.72元购买了方便食品盒包装的新鲜橄榄一盒,食用后感觉味道不对,仔细查看果核发现竟然是桃核。姚先生很生气,认为该超市用小青桃冒充橄榄销售,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消费者王某在某超市购物,结账后无意中发现货架上标签标价109元的一盒巧克力却被收了119元,多收了10元钱。王某认为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应当对其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尽管两个案例案例涉及的消费金额只有10元左右,但小青桃冒充橄榄销售以及巧克力实际售价高于标价这些行为都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所谓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依据此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首先要求超市方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并可以要求最低五百元的赔偿。

在小额消费中设置最低赔偿额,有效地调动了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能够鼓励更多的消费者向侵权的经营者主张权利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