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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朝阳销售侵权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4-06-17   来源:淮南市潘集区芦集市场监督管理所   作者:高亮亮   浏览:2354

 

程朝阳销售侵权注册商标商品案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来源及案发区域
2014年2月25日,潘集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程朝阳经营的商店时发现,在其店中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苏泊尔”牌多功能电压力锅1台,当事人程朝阳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登记并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对此案进行调查。
案发区域:潘集区潘集镇朱集东矿门口路东
(二)违法事实
经查,2014年1月当事人程朝阳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购进了苏泊尔电器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泊尔”牌多功能电压力锅3台,进价175元/台,售价258元/台。在2014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苏泊尔”牌多功能电压力锅1台,现场已对以上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调查,以上燃气灶当事人无进货发票,无供销合同,非法经营额共计774元。
(三)证据收集
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商品照片1张、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多功能电压力锅的违法事实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
(四)定性处罚
当事人销售多功能电压力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苏泊尔”牌多功能电压力锅1台;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无异议,并已执行完毕。
二、案件的争点和难点
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关于非法经营额,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销售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根据已经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违法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三、启示
此类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较为重要,日常市场巡查是此类案件的主要发现途径。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加大对各种大型超市、商场的打假维权宣传力度,要求各供应商工作人员配送货物时,注意留心发现侵权商品,加大检查工作的深入性和隐蔽性,往往有较好的收效。
 
    (撰稿单位及撰稿人:芦集市场监督管理所   高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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