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来源及案发区域
2014年1月22日,潘集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曹云山经营的服装鞋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双标识“NIKE”的运动鞋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于2014年1月22日,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案调查。
案发区域:潘集区黄河路。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0月份从蚌埠市购进标识“NIKE”的运动鞋10双,进货价40元/双,销售价50元/双。2014年1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上述运动鞋中的1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询问,当事人没有进销货凭证,也没有相关公司的品牌经营授权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至执法人员查处时,当事人共售出上述运动鞋9双,违法所得90元,货值金额500元。
(三)证据收集
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经营照片一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
(四)定性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标识“NIKE”,而当事人提供不出有关的授权经营证明,价格只有40元,明显低于几百元的市场价,且当事人只经营十双,数量较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运动鞋1双;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无异议,并已执行完毕。
二、案件的争点和难点
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为侵权商品,及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当事人于2013年10月份从蚌埠市购进标识“NIKE”的运动鞋,由于“NIKE”为国际品牌,鉴定工作复杂难行。由于当事人提供不出有关的授权经营证明,价格只有40元,明显低于几百元的市场价,且当事人只经营十双,数量较少。依据《安徽省工商局法规处郑舒玉处长关于行政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经营者经营少量的涉嫌侵权商品,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据有权经营,如提供不出证明且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则认定为侵权商品。”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为侵权商品。
关于非法经营额,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销售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根据已经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违法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三、启示
此类“傍名牌”案件在市场中,尤其是“双打”中较为普遍,日常市场巡查是此类案件的主要发现途径。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加大对各种“傍名牌”打假维权宣传力度,要求各经营户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同时,加大打击力度,从快从严处理,对打击“旁名牌”的商标侵权案,往往有较好的收效。
潘集区北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祝召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