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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4-06-17   来源: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市场监督管理所   作者:王方文   浏览:3684

 

王远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来源及案发区域
2014年1月24日,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潘集区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对潘集区王圩村王远新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正在营业,当事人王远新在场。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甜王”香肠(净含量:240克/袋)6袋,生产日期2013年9月10日,保质期120天,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该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涉嫌从事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日登记并报分局领导批准,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并对此案进行调查。
案发区域:潘集区平圩镇王圩村
(二)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1月份从附近送货车上购进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甜王”香肠(净含量:240克/袋)20袋,进货价格为8元/袋,以1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及时履行对食品的查验义务,在执法人员2014年1月24日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14袋,现场有6袋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商品货值金额60元。
(三)证据收集
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强制措施通知书及清单1份。
(四)定性处罚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甜王”香肠6袋;
(二)罚款1000元。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无异议,并已执行完毕。
二、案件的争点和难点
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参照涉案货值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但当事人地处农村偏远山区,且货值金额较小,如果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较重,违背了行政处罚中教育的目的。在本案案件集体讨论中,办案人员建议适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案件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四条:“3、对于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困难人员经营的个体食杂店,以及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个体食杂店,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具体参照执标行准为:(2)货值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后经过一直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理,已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三、启示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具体执法办案过程中,如何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很重要,既处罚了当事人,又要不违背法的一般精神,使当事人接受教育,以更好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撰稿单位及撰稿人:古沟市场监督管理所   王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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