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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日化用品傍名牌 违法侵权行为遭处罚

2014-06-17   作者:张克勇 冯吕   浏览:3575

    近日,广德县消协新杭分会接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单位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吕某销售假冒飘柔、海飞丝、玉兰油、舒肤佳、潘婷、沙宣等品牌洗发露、香皂和沐浴露。
    新杭消协分会工作人员随即与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吕某的超市内,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提取了相关凭证和相关材料。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飘柔、海飞丝、舒潘婷、沙宣等品牌洗发露、香皂和沐浴露。同时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吕某销售的飘柔、海飞丝、玉兰油、舒肤佳、潘婷、沙宣等牌的洗发露、香皂和沐浴露进行鉴定,证实系假冒宝洁公司产品,并出具鉴定报告书。现查明吕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宝洁公司注册商标权。
    工作人员遂向吕某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工作人员的法律宣传,吕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意识到自己销售侵权日化用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吕某销售日化用品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已移交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中。
    本案是一起经举报而案发的销售侵权日化用品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本案中,吕某销售侵权日化用品的行为,既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危害,又损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吕某依法受到处罚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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