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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当“药”卖该退款

2014-06-10   作者:张克勇   浏览:3112

 

    近日,家住城区现已退休的吴先生,在晚锻炼的路上,突然感觉眼睛不舒服,他匆匆忙忙走进某大药房,购买了营业员向他推荐的“药”。可回家后,才知道营业员推荐的“药”,根本无法治疗他的眼病。
    吴先生称大药房买药时,该店一位营业员询问情况后,向他推荐了一瓶眼药水和两瓶深海鱼油,并介绍商家正在在做“买一送一”活动,鱼油吃了对眼睛疾病作用很有好处。于是,吴先生除了医疗卡的金额刷完外,还补了现金120余元,共计“药”款596元。到家后,,吴先生子女仔细阅读了眼药水和深海鱼油的说明书后,发现这两种“药”的治疗功效与他父亲的眼疾症状不相符,告诉吴先生,这种“药”根本无法治疗他的眼病。第二天一大早,吴先生来到该大药房,要求退货,遭到药店营业员的拒绝。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吴先生只好到县消协投诉,希望能够主持公道。
    该药店负责人声称,药品和日常用品不一样,属于特殊商品,售出后,一概不退货。吴先生在购买之前,营业员只是起到了推荐作用,是否购买由吴先生自己决定。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作为患者,到药店买药,药店工作人员有接受咨询的义务,由于药店服务员过失,推荐药物不当,为了让消费者多购买商品,存在介绍或者夸大保健品有药效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有了误导吴先生的嫌疑,使吴先生所购“药品”无法治疗眼病。而新《消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应该负侵权责任。经消协调解,商家同意除掉一瓶眼药水30元,将其余566元价款全额退还。
    为此,县消协提醒您,特别是老年朋友们,保健食品与药品是有区别的,主要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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