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快递业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提高消安全防范意识,降低消费风险:
(一)货比三家选好快递公司。
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公司投递物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并综合考虑其资质和规模情况,不要一味追求低价快递费,尽可能选择投诉少、信誉高、服务好、经营规范的快递公司。
(二)投递条款仔细阅读防陷阱。
消费者在快递物品前要仔细查看快递单,详细阅读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内容,如果对条款存在疑问,应当场指出,并在快递单备注栏中注明有关事项,如遇“霸王条款”应坚决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消费者应清晰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位、价格、金额、时间、取货方式等,并妥善保管有关单据。
(三)贵重物品保价投递降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因此,消费者在快递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应尽量选择保价投递,并明确违约责任,以降低投递风险。
(四)先验货再签收谨防维权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先签字后验货”的潜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也明确规定了“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的要求。因此,消费者在收货时,有权利对商品进行验货,确认商品完好无损再签名。
(五)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保权益。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用户向快递服务组织投诉后30个日历天未作出答复的,或对快递服务组织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因此,当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时发生送递迟缓、货物破损或丢失等情况时,应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020-12305”进行申诉或向当地消委会投诉;涉及“霸王条款”、服务合同违约或发现快递公司有其它违法经营行为的,可以拨打工商局“12315”热线进行申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