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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四轮车消费警示

2014-05-27   浏览:2394

 

目前我县有数种外形类似微型汽车的电动四轮车,这些车辆大多为轿车车式结构、电机驱动、方向盘式操作,可载2-5人。这些车辆以“老年代步车”、“电动观光车”等名义出售,购买者大多为50岁左右的群体,买来作为代步甚至载客运营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四轮电动车属于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目前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四轮电动车存在着既未列入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也未列入工信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同时公安交管部门称电动四轮车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合法资格。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将于2014年5月份起对生产和销售电动四轮车进行专项整治。要求电动四轮车经营者提供合法的生产手续,不能提供生产手续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
在此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非法组装、改装电动四轮车等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以免您的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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