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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配套设施不完善 消费者怎么办

2014-05-19   来源:休宁县消协   作者:潘韡   浏览:3413

 

【案情介绍】
汪某于2012年11月6日同休宁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07-1211061554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85.68平方米的两居室,总房款为贰拾玖万捌仟元整,首付玖万元整,余款贰拾万零捌仟元约定交房时付清。2013年12月份在交房时,汪某发现开发商并未开通合同约定的配套天然气,拒绝支付余款,提出退房。开发商答复,燃气未开通不是其主观过错,而是燃气公司没及时安装,不同意退款。后经多次交涉未果,2014年4月13日,汪某投诉至县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仔细的查看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款约定,“出卖人承诺有管道燃气及管道燃气供应。若没有可退房。”随后,工作人员约见了开发商,经过多次协调商议后,4月15日,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汪某首付款。5月12日,汪某又来到我协会,要求开发商及时退还其首付款,随后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协调和监督下,汪某终于在当天下午四时拿到了首付款玖万元整。对此,汪某对我协会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此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已通过竣工验收;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而且在本案中,消费者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对燃气等配套设施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开发商理应同意汪某退房请求。
对此,消协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双方应充分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从根源上规避纠纷的产生。尤其是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尽量明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尽量多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磋商不成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明确交房条件及违约责任、房屋的接交方式及违约责任、产权证的办理时限及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以防范纠纷的发生。二是查看有关证件,主要是《综合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测绘成果表》。交付时开发商如果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证》,消费者可以拒绝接收房产,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已到,楼盘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开发商通知可拿钥匙(交房),而消费者又急等入住的,那么,在办理交房手续单上最好声明:因该房屋未经综合验收,交付日期以该楼盘通过综合验收日期为准。三是实地查看。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前虽已通过了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但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不表明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一定符合其与消费者所签合同的约定。为此,消费者在接收房屋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包括房屋的建筑质量(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是否有渗漏等)、空间尺寸、室内设施、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质量等。如果发现所交付的商品房和小区配套设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因开发商对商品房或小区配套设施进行修复整改而导致逾期交房的,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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