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郎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宣城市>郎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买鞋未注明“处理品” 消协调解仍可退换

2014-05-16   来源:郎溪县消协   作者:谢丹   浏览:2898

         近日,郎溪县消协受理了一起关于购买“处理”商品的投诉,投诉人称在某商场的品牌鞋店购买了一双特价男士皮鞋,打折后价格为五百多元,穿了几天鞋面出现裂纹,于是向该商家反映并要求退换,但该商家以处理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的理由拒绝了其要求。

      接到投诉后,郎溪县消协工作人员仔细了解了情况,发现该商家出售处理商品时并未在商品标签或购物小票注明“处理品不享受三包”等字样,也未告知投诉人他所购买的鞋为处理品,根据国家新三包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必须作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通过明示销售处理品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根据此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商家并未作出明示,所以商品仍可享受“三包”服务,投诉人提出的退换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通过消协工作人员对该商家宣传讲解国家新三包规定的有关内容,该商家也意识到自己的销售方式存在失误,并接受了投诉人退换货的要求,该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