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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4年典型案例2

2014-04-24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葛慧娟   浏览:2305

电视机频出故障维修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于20115月在芜湖县某专卖店购买了长虹电视机,今年1月底出现了故障无法观看,由于电视机的保修期已过,需要进行付费维修,消费者进行付费修理过后,与今年4月份又出现了故障,商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查看后,要求花费450元进行维修,消费者认为费用太高,希望商家能够给予免费维修,协商无果后,消费者于2014428投诉至芜湖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该店的负责人表示对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可以理解,但是电视机超过了保修期,需要进行收费维修也是合理的,为此,消协工作人员与经营者进行了多次沟通后,经营者表示会尽快与厂家取得联系,争取可以打折。最后,经协商,厂家同意对其进行免费维修,但是邮寄来的零件物流运费50元由消费者支付,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品在三包期限内享有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权利。但本案例中的电视机,三包有效期整机是1年,主要部件是3年。因此,从三包有效期来计算,消费者的电视机已经过了三包期,不再享受三包的权利。但是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于是我们向经营者提出消费者在贵店购买的电视机虽然已经超过了保修期,但是贵店与电视机厂家有合作关系,且消费者是在贵店购买的电视机,希望贵店可以与厂家进行沟通,能否在修理费用上给消费者进行打折。

      最终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了一致意见,花费了较少的费用将消费者的电视机进行了维修。在此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需要保留购物发票,在商品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商家进行联系,不要私自拆卸或者在不专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维修过后应保留维修记录,以便发生同一种质量问题时进行维权。

      同时,对于商家这种为消费者争取权益的行为,值得更多的商家学习和借鉴。如果我们的生活中多一些这样的商家,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多的维护,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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