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消保工作人员运用新《消法》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00元。
2014年3月18日,消费者曹某在五河县城关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每台3500元价格购买一台42寸液晶电视机。曹某付款后就把没折封的电视机带回家了,几天后,安装有线电视拆封时发现是样品机且电视机屏幕有损坏痕迹。当时曹某找到商家要求更换一台,但商家认为电视机是人为碰坏的,不予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一度发生争议。2014年3月22日,曹某投诉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
接到投诉后,消保科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消保工作人员依法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充分地质证。并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指出:以前遇到此类问题应由消费者负责举证,但从今年3月15日起,为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国家将此类问题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举证责任。但因商家没有依法履行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等应尽的义务,因此不利的结果理应由商家承担。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次性终结调解协议:由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电视机。双方对消保部门的调解均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