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非“定金” 消费者当留神
近日,市消协连续接到消费者反映关于消费中的“定金”和“订金”纠纷问题。市民
如今消费者在购房、购车、甚至大件家电等商品消费活动中,一些营销人员总会以更多优惠为诱饵,诱惑消费者当场签下协议,并要求消费者缴纳数额不等的“订金”或“定金”。实际上,只要消费者交了钱,再想要商家退款就十分困难,他们会设置重重障碍,列出一大堆的理由拒绝退款。因此,消费者有必要对“定金”和“订金”的定义和区别有所了解。
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和“订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同时,定金还是把“双刃剑”,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必须书面形式签订,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而“订金”则不同,在法律上只是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代表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货款,不履行要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消费者对所交“订金”,要求商家退款时,商家应予退款。也提醒消费者注意,交预付款时要掌握尺度,明确自己交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并以文字形式表述。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物品时要与商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选购汽车等物品时,消费者要详细了解商家优惠、降价让利的实质内容,要充分考虑车辆返修率、售后服务等方面因素;其次,消费者应仔细了解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对具体车辆的配置情况与售后服务承诺,不轻信营销人员的口头介绍与承诺,并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时在购车合同中提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签订书面购车合同时,合同中应写明车辆种类、购车金额(含“订金”或“定金”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