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3年5月20日消费者崔某为其子小崔的婚宴在某度假村订了2013年6月13号(农历5月初6)二楼南北厅加包间,交了押金1000元。2013年5月21日小崔去某度假村看了婚宴场地,发现婚宴场地太小而且大厅内有好几个柱子,觉得会影响婚庆效果,表示不满意。当天,崔某就通知某度假村大堂经理昝某,要求取消婚宴,退回押金,遭到拒绝。昝某称,押金一经收订,没有退回一说,提出可抵现到餐饮部吃饭消费。2014年春节前,崔某准备在某度假村消费时,被昝某告知餐饮部正在装修,不能接待。过了春节以后,崔某联系昝某要求退押金,被告知押金已入账,不能消费了。崔某很是气愤,2014年4月11日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崔某的投诉。经调查,崔某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度假村负责人宋某,宋某称,“度假村对崔某订婚宴一事毫无知情,昝某现已辞职,辞职前未将此事上报给领导,押金1000元也未交给财务,他也是才知道的。”崔某认为,“昝某未向度假村领导汇报此事,押金未上交,属于内部管理问题,收取婚宴押金并开具收据是事实,既然未消费,度假村应该退还押金。”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被诉方宋某释法明义,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某度假村退还消费者崔某婚宴押金1000元。对此调解结果,崔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婚宴预付款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消费者崔某在订婚宴后第二天就通知某度假村要求取消婚宴,表示双方合同解除。另外,某度假村餐饮部装修不能提供服务属自身违约,崔某交的婚宴押金是预付款,某度假村应当依法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