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钱买新车,不仅历经了种种波折,消费者还要补偿汽贸公司的损失数千元。近日,广德县消协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事情经过】今年1月12日,家住邱村镇的石先生花费约7万元在广德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当石先生开着新车去上牌时,被告知该车合格证属于另一辆同型号的汽车,不能上牌,而持有石先生所购车辆合格证的汽车在绩溪已经上牌,石先生赶紧联系汽贸公司进行换车。2月14日,石先生将更换过的汽车开回家,当晚便发现该车已经被撞过,还有维修过的痕迹,多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辆经过翻新的事故车,自己刚刚购买的新车转眼就这样变成了“旧车”。第二天上午,气愤的石先生把汽车开到店里,要求汽贸公司再次更换一辆新车。直到3月19日,汽贸公司才交付石先生一辆新车,但是汽贸公司将合同、身份证、发票、保险等全部扣留,要求石先生另外支付2000元才能拿走。石先生非常不解,汽贸公司的理由是换车的过程中产生了亏损过大,不能公司单方面承担,消费者也要承担一部分。石先生多次与汽车公司交涉未果,由于汽贸公司自身过错产生了损失,竟然要消费者自掏腰包,石先生一怒之下,找到了广德县消协。
【处理过程与结果】根据新《消法》和《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内容,石先生有权要求汽贸公司及时、正确地提供车辆合格证等有关凭证,而汽贸公司不应将本该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承担不应有的损失。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汽贸公司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承诺将石先生的汽车尽快上牌,并把所有随车相关材料交给石先生,不需要再付2000元。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家用汽车合法权益的案例。首先依据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消费者岀据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工作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除非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知道其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其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随车文件及工具、备件等物品。因此,本案中销售者隐瞒了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的权利。再者按照新《消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该案的损失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理应由销售者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