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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2014-04-08   来源:东至大渡口消协分会   作者:东至大渡口消协分会   浏览:2507

 

当前,以网络购物为代表的非现场购物方式已成为一种时尚,然而这种购物方式由于无法“亲临现场” 直接接触商品,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失。大渡口消协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再是少数网店的“特殊优惠”,对商品不满意,你将可以享受七天的“后悔权”,无条件退货。
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此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从部门规章层面为消费者行使“网购后悔权”上了“双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非现场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商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退货必须保证商品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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