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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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局消协分会适用“假一赔十”条款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4-03-31   来源:规范局消协分会   作者:鲍玉福   浏览:3201

     近日,规范局消协分会成功调处了一起食品过期投诉,消费者获得超过所购过期食品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317,消费者赵女士来到规范局消协分会,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了一些商品后,发现其中有6个“金锣”宝肚五香食品超过保质期二十余天。赵女士认为,商家销售的过期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希望消协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销售者予以经济赔偿。

 经过调查了解,规范局消协分会认为,赵女士所购买的食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1223日,保质期60天,超市小票显示销售日期为2014317日,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22天的食品行为查证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保障的要求,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进行赔偿。经过规范局消协分会的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费用,并向赵女士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957元,同时作出道歉。对此处理结果赵女士表示满意。

 规范局消协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并保存好购物小票,以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建议食品经营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过期、变质食品要及时下架,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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