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有了“后悔权”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消法”还规定,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七日后悔权”条款体现了一种“公平性”。但是“后悔权”也不能乱用,是有条件的“后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