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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工商局2013年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2014-03-15   浏览:2819

蒙城县工商局2013年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一、四轮电动车消费纠纷案

消费者郑国业、冯献敏均已过花甲之年,由于担心两轮、三轮电动车安全性能不行,经多方了解,在蒙城县商贸城郭守军处分别购买一辆四轮电动助力车。

经过使用一段时间后,郑国业、冯献敏的电动车均出现故障,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他们找到经销商要求给予退车或换车,经销商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三包义务。无奈之下,两位老人来到县工商局申诉。

接到申诉后,蒙城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就两位老人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经执法人员与经销商多次协调,郑某、冯某最终分别获赔8600元。

 

二、收割机自燃纠纷案

2013年10月10日,蒙城县楚村镇富达新村村民张强强来到蒙城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称,其于2013年6月份从蒙城县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收割机一部,价值106000元。9月22日晚上收割农作物时突然发生车辆自燃,报警后蒙城县消防大队到现场扑救火灾。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故障造成自燃。由于多次找经销商申诉无果,当事人请求工商部门给予调解处理。

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并进行认真、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蒙城县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免费给申诉人张强强调换同品牌的收割机一部,并给予申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调解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三、白酒兑奖惹争议  工商调解来维权

2013年1月10日,消费者钟永到蒙城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称,自己在蒙城县码头路王玲狗肉干扣面饭店就餐,喝酒时中奖,但该品牌酒的代理商一直不给兑奖,请求工商主持公道。

经执法人员调查:钟永于2012年10月份在该饭店吃饭,喝迎驾酒时喜中39寸3D电视机一台,价值约3900元,当时蒙城迎驾酒代理商答应,过一段时间兑奖,可是几个月过去了,商家一直在找借口推脱不予兑奖。

接申诉后,执法人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该迎驾酒总代理同意给消费者兑奖。一宗因白酒兑奖引起的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四、陈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蒙城梦蝶路陈敏食品店以26元/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六个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200件在其门市部进行销售。至查获时止,以35元/件的价格销售178件上述“六个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剩余22件“六个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被蒙城县工商局依法扣留,非法经营额7000元。

“六个核桃®商标系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在商品第32类上注册,陈敏销售“六个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将他人注册商标“六个核桃 ”作为商品名称突出使用,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蒙城县工商局决定对陈敏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六个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22件、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乔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9月18日,蒙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蒙城县蒙蚌路东段个体工商户乔玲销售的“剑南春”和“五粮液”白酒属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乔玲销售涉嫌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经查明:乔玲于从葛维雷处(另案处理)以2200元/件的价格购进 “剑南春”白酒5件,销售标价:2400元。以3600元/件的价格购进 “五粮液”白酒1件,销售标价4000元。至查获时至,以上两种白酒尚未销售,非法经营额16000元。 

“剑南春”商标系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在商品第33类上的注册上标。“五粮液”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商品第36类上注册商标。 

乔玲销售的外包装标注为“剑南春”、“五粮液”白酒经厂家鉴定不是公司产品,属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六、安徽五洲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安徽五洲超市有限公司从蒙城县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处以117元/桶的价格购进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40桶。在该食用调和油标签正面标注“橄榄原香”字样,该“橄榄原香”属自创名称,其未在所示名称的同一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 

至查获时止,该公司已将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以128元/桶的价格销售完,违法所得440元,货值金额51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蒙城县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没共计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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