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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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72元过期药品 商家赔偿500元

2014-03-19   浏览:3047

72元过期药品  商家赔偿500

 

--颍上县消协成功调处新《消法》实施后首例赔偿案

 

消费者购买药品回家后发现该药品已过期三个月,县消协按新《消法》的规定,责令经营者赔偿500元。这是新《消法》实施后,该县消协按新《消法》规定调处的第一宗投诉。

33,颍上县消费者高某到县消协投诉,投诉称自己于228在县某药店购买了408元的药品,回家后发现其中有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胺碘酮胶囊4盒过期。该药批号为111201,生产日期为2011124,有效期至2013123,该药单价18/盒,4盒计72元。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在查证属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于317日达成赔偿协议:经营者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除给予更换同公司生产的同名药品外,还按照最高限额给予消费者500元的经济赔偿。这是新《消法》实施后,该县消协依法处理的第一宗增加赔偿金案。

对于某药店涉嫌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县消协已发函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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