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72元过期药品 商家赔偿500元
--颍上县消协成功调处新《消法》实施后首例赔偿案
消费者购买药品回家后发现该药品已过期三个月,县消协按新《消法》的规定,责令经营者赔偿500元。这是新《消法》实施后,该县消协按新《消法》规定调处的第一宗投诉。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在查证属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于3月17日达成赔偿协议:经营者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除给予更换同公司生产的同名药品外,还按照最高限额给予消费者500元的经济赔偿。这是新《消法》实施后,该县消协依法处理的第一宗增加赔偿金案。
对于某药店涉嫌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县消协已发函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