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利辛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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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利辛县工商局、利辛县消协十大打假维权案例

2014-03-13   浏览:2543

1、李某某销售假冒玉米种案

201352,利辛县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望疃镇李某某销售的玉米种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3427从不知名送货车上购进6袋标称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隆平高科206玉米种。该批玉米种于201352被我局依法扣押,同日经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隆平高科206玉米种为侵犯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隆平高科206专用权的假冒玉米种。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并对其作出6000元的行政处罚。

2、新购电视机黑屏维权案

2013621,消费者李女士来诉称,其在县城一海信电视专卖店购买了一台43寸海信液晶电视,购买价款为3400元。几天之后,李女士发现该台液晶电视出现黑屏故障。此后,李女士多次联系店方希望给与维修或者更换,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利辛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了解,确认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次日,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消费者李女士购买的电视机出现黑屏现象,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给生活带来不便。经过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专卖店为女士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电视机。

3、利辛县某娱乐会所销售不合格啤酒酒瓶案

2013621,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某娱乐会所销售的啤酒酒瓶进行抽样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3520,从天津一代理商处购进150箱标注:金威啤酒(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威”牌啤酒,规格:320ml×24瓶×1,购进价格60/箱,销售价格72/箱。2013621我局依法对其销售的“金威”牌啤酒酒瓶进行抽样送检,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不合格啤酒酒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啤酒酒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处罚款13000元。

4、韩某某销售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363,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韩某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金绿元”牌掺混肥料、“特铃”牌、“年年家家富”牌复合肥料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样监测。经安徽中科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三种肥料均为不合格商品。至案发时,上述三种肥料的总货值金额为42900元,当事人共获利23000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55000元。

5、段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汤圆案

2013128,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利辛县城关镇段某某经销的“阿毛”牌汤圆,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销售的汤圆依法予以扣押取样。2013128经安徽省家家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汤圆。案发时,该批汤圆已销售14箱,非法获利42元,非法经营额425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汤圆并处罚款4500元。

 

6、婚纱照纠纷维权案

20132月,消费者马女士来称其在利辛县某婚纱摄影处,定了一套1899元的套系,套系中包括放大的照片1张,摆台2个,相册2个,总计入册30张照片。由于她常年在外,很少在家里,遂与影楼的接待人员商议不要摆台相册之类,只要两个放大就可以了。而照片拍完选片时,被告知只能选几张照片入册,双方由此产生了纠纷。

该起投诉正值2013年的春节前夕,为了让消费者过个快乐的新年,县12315工作人员立即到影楼了解情况。原来在下订单的时候,女士与接待人员就修改后的套系有多少张照片毛片没有约定清楚,而修改后的套系出现的放大张数与相框材质都发生了变化。经过两轮调解,最终,女士与影楼达成的一致意见,女士按照原套系选择相片,影楼方面表示尽量满足消费者要求,并保证照片的效果及质量。

7、李某销售假冒洗发液案

20134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利辛县某化妆品店销售的“拉芳”“雨洁” 商标的洗发液涉嫌假冒。经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拉芳”、“雨洁” 商标的洗发露为侵犯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没收侵权洗发露,并处罚款14000元。

8、李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3724,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李某某经营的某生资门市部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标注为山东利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肥力蒙”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2013729,经安徽中科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当事人经销的化肥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罚款40000元。

9、李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3816,县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李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子”牌白酒涉嫌假冒,2013820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口子”商标及厂名厂址的白酒属侵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口子”牌白酒1箱,并罚款4200

10、杨某某销售假冒皮鞋案   

    20130228,县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杨某某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仓库内尚有一批未加工贴标的皮鞋,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利用在市场上购买的“AOKANG”牌子粘贴在没有标示的皮鞋上,把该皮鞋装进在市场上购进标有“AOKANG”牌的鞋盒里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皮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皮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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