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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法七大亮点

2014-01-23   来源:凤阳县消协   作者:凤阳县消协   浏览:1681

解读新消法七大亮点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权益,凤阳县消协特对新《消法》的七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能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帮助。七大亮点如下:       

    亮点一:更注重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亮点二: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

    新消法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亮点三: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任何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内容无效。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在其店内明示收取“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货一出门恕不退换”等不合理霸王条款均不合法。

    亮点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耐用商品出了质量问题,不要消费者举证。《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此次《消法》修订,将消费者“拿证据来”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亮点五: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旧法规定要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但新法则将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至“退一赔三”,且最低不低于500元。

 

    亮点六:明确网购平台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电商”,即天猫、淘宝等网购平台,新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七: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有权代表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在现行实体法律制度中首次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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