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实施二十年来,石台消协始终坚持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宗旨,依法履行消协职能,用心受理每一起投诉、答复每一次咨询,尽可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好消费者的“娘家人”。
案例一 楼房顶层现浇空鼓 消协调解终获赔偿
2001年,县消协接到某村民因使用的水泥质量问题造成楼房出现浇空鼓,要求赔偿的投诉。经查,消费者在建造住房时所使用的水泥共40多吨,为某水泥厂生产,该户楼房顶层部分地方出现空鼓,前沿倒板梁开裂。县消协立即与水泥厂取得联系,该厂技术员到场后,认为是该户在建房过程中因材料不符合要求,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并愿意重新浇一层,经过第三次浇面,情况虽有所好转,但还是有空鼓现象。县消协考虑到是农民建房,没有地基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同时又是请当地土砖工建造等方方面面因素,采取“专家会诊”的办法,召集权威部门的技术员和当地政府领导、村干部到场进行分析后,一致认为,造成该房顶层出现空鼓及倒板梁开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施工不当、配料不足的因素,也存在少量水泥因保管不当造成强度不够的原因,但不影响该楼房的使用,不会对人身造成隐患。县消协经多方调解、协商,最后达成一致,由某水泥厂一次性赔偿某村民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二 啤酒瓶爆炸致人伤残,消协助其获赔二万三
2002年,石台县小河镇消费者邹某在其朋友家吃过年饭闲谈时,不慎被放在家中未开启的某啤酒厂生产的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致邹某右踝关节外侧皮肤切割伤,石台县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及有关规定组织双方经过5个小时的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由厂家一次性赔偿邹某误工费、伙食费、车旅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委托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23193.2元。就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就啤酒瓶爆炸引发的纠纷就高达十几起。针对频发的啤酒瓶爆炸致人伤残的事件,通过调研,认真区分自爆和人为爆瓶现象。县消协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消费者确实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举张应该对厂家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从而使啤酒瓶爆炸造成的消费者人身伤害得到合理赔偿。
案例三 16户农民购猪被骗 消协帮其追回血汉钱
2003年石台县占大镇16户农民,于2001年到2003年先后两次购丁香镇陈某推销的所谓“杜梅二元种猪”16并签有售后保障协议书,但经精心饲养一年半左右,该猪的体形、外貌、繁殖性能都达不到协议书规定的要求,损失惨重。在多次找陈某无果又诉讼无力的情况下诉至消协。县消协认为对此坑农、害农事件一定要从严查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经调查取证,最终同工商对陈某利用合同欺诈农户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并一次性赔偿16户农民100-430元不等的赔偿协议,并更换优良种母猪。
案例四 购农用三轮不能入户 消协为其撑腰助退货
2004年石台县占大镇村民陈某利用多年省吃俭用的积攒的26000元钱从合肥某农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回一辆山东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当陈某满怀心喜的来到车管所办理入户手续时,发现三轮车超长,根据有关规定不给入户。这也就意味着他这车不能够运输,全部积蓄买回来的就将是堆废铁,气愤之下与厂方协商,但厂方认为“如果是三包规定的车子质量问题我公司会承担,交警不给入户,是个人问题,公司概不负责”。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对此事经过调查之后,投诉人所述确实属实。随即与厂家取得联系,终于在消协工作人员的据理力争下,厂方同意退货处理。陈某接过一分不少的购车款激动地说“谢谢你们为我讨回了公道,你们真是我们农民消费者的贴心人!”
案例五 医院诊断失误 消协调解获赔
2005年,石台县丁香镇吴某诉称自己于
案例六 消费者食用不合格蛋糕 消协帮助调解获赔偿
案例七 小孩超市摔伤 消协调解获赔2000元
2011年,程先生诉称其带儿子到某超市买东西,当时某超市的冷藏区正在下货,地上有不少积水和小冰块,程先生的儿子不小心摔倒,经医生诊断为脑震荡,花去了不少医药费。就赔偿问题程先生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投诉至消协,希望消协帮其维权。接诉后工作人员约谈投诉方、被投诉方,考虑到双方都有责任,投诉方有监护的责任而没有很好的履行,被投诉方有提醒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蝗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某超市赔偿给消费者医药费2000元人民币,并补偿了一些营养品。对此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
案例八 医疗保险纠纷维权案
案例九 “千足金”变“足金”消费维权案
案例十 二次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引发的消费纠纷
2013年,殷先生诉称其于2012年2月份,在石台县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销售部购买了一款价值两千余元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不久后发现有电池供电不足、无法正常使用的现象。与销售商沟通后,在去年的八月份更换了一组同品牌的新电池。殷先生满心以为这下可以安心使用了,孰料今年的三月初,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殷先生要求二次更换电池,销售商以购车至今已经十三个月,超过了“三包”规定的一年为由拒绝更换。多次协商无果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