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水泥消费纠纷案。消费者陈某获得一次性补偿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
2012年12月,我县泾川镇石山村村民陈某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袋装复合硅酸盐水泥九吨,用于自建房屋。在施工搅拌混凝土和砌墙砂浆中发现强度不合格,陈某认为是所购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投诉到有关部门,剩余水泥2013年3月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在此期间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3.15”来临之际,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宣传国家有关消费者保护和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一埸因水泥质量引起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