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年主题
2014年“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
年主题宣传提纲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新《消法》为契机,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14年的年主题为“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
一、年主题的含义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新《消法》拥有众多新意和亮点,其核心是“新权益”、“新责任”。
1、新《消法》创新消费维权新理念。构建了消费维权新机制,提供了解决消费纠纷新对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
2、新《消法》赋予消费者新权益。加强了新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拓宽了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丰富了消费权益保护的内涵。
3、新《消法》增加经营者新义务。加重对不诚信经营行为惩处力度,扩大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范围,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新《消法》对消协组织重新定位。赋予消协组织新职责和维权新手段,增强消协组织的维权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5、新《消法》进一步加大政府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职责,以推进全社会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共同责任。
“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是消费者协会以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新《消法》为契机,向全社会吹起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号角。它既是消协组织对落实法定职责的自我要求,也是对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落实保护消费者责任的倡导。
二、年主题的依据
第一,2014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新《消法》中众多开放、创新的消费维权理念,是对三中全会改革创新思想的体现和落实,是党的立党宗旨和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认真宣传贯彻新《消法》,是全国消协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中心任务和具体表现。
第二,2014年是新《消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学习宣传贯彻新《消法》,是今年全国消协系统的核心工作和重中之重。消协组织应联合社会各界,将新《消法》新亮点的宣传贯穿始终,让新《消法》广为人知、深入人心。
第三,2014年是新《消法》确立消费者组织新定位、新职责的第一年。2014年恰逢中消协迎来建会30周年,中消协应在总结30年经验的基础上,在贯彻落实新《消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迈出深化改革和履行职责的新步伐。
第四,2014年是新《消法》确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新制度启动的第一年。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各项新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消费者、经营者、政府、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从落实各自职责义务上共同努力。
三、年主题的目标
2014年中消协开展“新消法新权益 新责任”年主题活动的基本目标是:以贯彻落实新《消法》和深化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努力开创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
一是各地消协组织要以宣传落实新《消法》为主线,切实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的监督,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三是全面深化消协组织改革,创新思维,健全机制,规范行为,提升依法履责的能力;
四是积极探索实践,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新《消法》的配套法规,全社会共同维权,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五是做好消费引导和政策咨询,倡导文明、健康、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
四、消协组织要开展的主要工作
围绕“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年主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地消协组织计划开展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对年主题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年主题的认识,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二是,认真组织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新《消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法律的社会认知度,指导和推动经营者主动履责。三是,深入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理论研究,推进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善,推动新《消法》的贯彻落实;四是,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社会监督,督促行业、企业清理不符合新《消法》的行业规则和经营行为。五是,加强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商品和有关服务的比较试验,倡导理性文明的消费新理念。
――摘自(中国消费网)
法律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定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