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从个体看是在维护私权,属于私益范畴,但当这一个个个体集聚起来,形成群体的时候,就属于公益范畴,涉及消费者集体利益——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近年来世界各国非常注重消费者集体利益的维护,并出台了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规定,我国新《消法》结合消费维权实践情况,确立了新的维权理念,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如: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确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
一、背景
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各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单个消费者维权面临很大困难。为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的问题,新《消法》充实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其作用,通过组织力量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消法》颁布二十年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借助3·15和年主题活动,广泛进行普法宣传,关注热点推动改革,促进完善法律标准,倡导科学消费理念,加强事前教育预警,督促企业落实《消法》,点评、评议强化监督,调处投诉促进和解,调查研究深化维权,揭露、批评侵权行为,发布观点引导舆论,拓展网络扩大保护,国际交流提升影响,二十年来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36万件,解决率94.7%,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18.5亿元,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社会好评,已经成为贯彻落实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重要公益组织,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倾听消费者心声、依法治国、科学决策的有力助手,成为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2004年,中消协荣获中央电视台当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和“中国十大经济人物”社会公益奖,2008年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等单位评选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优秀集体”之一。
二、解读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要点]该条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特点。它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区别。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是局部性、有偿性、自我保护性(私益性)的按章程自主活动的民间组织。这种私益性社会团体只维护少部分交纳会费的会员利益。作为承担维护广大公众利益法定职能的组织,应当保护全体消费者利益,不能有条件的只保护交费的部分消费者利益,不保护未交费的消费者利益。过去,由于消费者协会使用的名称,社会各界对其性质存在一定误解,将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私益性社团混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协组织的生存发展。此次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要点]
1、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新职责。适应消费维权形势发展需要,在原《消法》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的基础上,新《消法》又为其赋予了一些新职责。一是在首项职责中增加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引导社会各界树立可持续消费理念,促进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是国际消费者运动发展的新方向,也是落实构建美丽中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二是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们的消费生活日益丰富,领域拓宽结构升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批量地解决消费争议问题。目前,在制定规章、强制性标准时,有些单位不注意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流于形式、选取的消费者不具代表性,导致消费者对一些规定有所不满。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诉求表达存在一定困难,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立法立标工作,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帮助消费者反映要求、提出建议,有助于推动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修改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职责。原《消法》为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新《消法》根据形势发展,修改为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其中明确了委托关系,强调了鉴定人资质。四是增加提起公益诉讼职责。针对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助于改变单个消费者势单力孤、维权困难的情况,有助于就一些问题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负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集体利益。
2、明确了政府应当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原《消法》在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但由于当时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是“社会团体”,导致一些单位对其性质认识不清,将消费者协会与一般的私益性社会团体混同,认为名为“协会”,应当自行解决经费等问题,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支持,造成消费者协会生存发展面临困难。实际上,消费者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发起成立的具有法定职能的、保护公众利益的公益性组织(具有他益性),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另一类是消费者自发成立的自我保护的私益性民间组织。两类组织定性不同,法律明确了不同管理方式。
对于第一类组织,由于履行法定职能,国家给予法定保障,由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以前,有的人对消费者协会获得政府经费支持存在一定误解,以为如此会变成“二政府”。实际上通观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都对消费者组织给予经费等支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提高当地消费者的权利福祉。如:德国、西班牙、日本、韩国、我国港澳地区等。国家为消费者协会拨付专门经费,看似是财政拨款,实际上是以税收分配为每位消费者支付了保护费用,是国家关注消费者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在履行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尽职责。消费者协会的经费虽然来自政府,却是国家从税收中提取的。就消费领域而言,消费者付费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使得经营者能够获取利润、上交税款,消费者实际上是税费的真正交纳者。因此,消费者协会所获政府经费支持,从其实质来源看,还是源自全体消费者,用消费者的钱为消费者办事理所应当,不会影响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独立性。
对于第二类组织,国家鼓励其发展。新《消法》规定,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要点]本条与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相结合,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行为规范。一是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有关规定为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职责、为消费者做好服务做出了严格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消费者协会正常履行职能,通过开展比较试验、调查研究、体察评议等方式,获得客观、公正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向社会发布不在法律禁止范围。通过上述工作传播消费信息、引导消费者消费、开展社会监督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的通行做法。向消费者提供不偏不倚的客观消费信息,不仅方便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也有助于更好地扩大消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助推作用。今后,随着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消费争议逐步减少,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将成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重点。这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得到证明。
三、相关问题
消费者协会如何落实法定职责,更好地发挥作用?
2013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其中亮点频出,为消费者维权增添了维权利器。为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的问题,新《消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明确了消协职责的公益性,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更多的职责,规定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严格消费者协会的行为规范,以进一步发挥其作用,通过组织力量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消费者协会的关注和支持。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将认真学习贯彻新《消法》,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面落实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具体而言:一是大力开展新《消法》普及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深刻领会新《消法》相关规定,树立新消费、新维权、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消费教育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督促经营者落实应尽义务和责任;三是积极参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立标工作,为消费者争取权益,为消费维权提供有力武器;四是依照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投诉受理和调解工作,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深入研究消费公益诉讼等重点问题,争取有关方面支持,推动完善配套规定,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全面履职严格规范,全心全意为广大消费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