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界首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电话,称在界首市泉阳镇某洗浴中心有不合理的“搭车收费”现象。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洗浴中心在消费者不愿意多花钱接受捏脚、打盐等额外服务的情况下,拒不提供单一的搓背服务,这已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来此洗浴中心的消费者早有怨言。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和这家洗浴中心的经营者沟通中,告之这项规定是不合法的,是强制交易行为,并向其宣传了《新消法》。目前,该洗浴中心已进行了整改,取消了此类不合理的服务要求,并承诺认真做好服务。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此案中洗浴中心单方面规定这项不合理要求,也有格式条款之嫌,《新消法》第二十四条“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在这些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内容,其内容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