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元月15日上午,家住袁庄世瑞公寓楼的消费者李某,在袁庄某大型超市以14.80元购婴幼儿果泥三袋;回家之后给5个月大的儿子食用,之后孩子出现拉肚子现象;这时李某才发现所购的果泥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5日,而保质期为一年,也即李某所购的果泥已过期;李某当即找到超市的售后,要求赔礼道歉并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服务人员对此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对此李某很气愤,来到潘集区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
潘集区消协根据消费者李某的投诉,立即电话联系超市的负责人;负责人对此高度重视,立刻派人来到消协;消协的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李某的投诉,向超市负责人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得知:原来是他们的售货员由于近期工作量较大,把要下架的婴幼儿果泥放了在货柜的下层,还未来得及予以回收;而此时刚好被李某买走。对此超市方面表示:不管怎样都是他们工作不力造成的,为此向李某表示诚挚的歉意;同时原意承担一切责任。面对超市方面积极负责的态度;消费者李某也不愿再追究什么;最后提出让其赔偿四盒(规格:1*400克)亨氏婴幼儿米粉的要求;超市负责人当场答应,并表示回去之后一定以此事警示超市的所有人员,一定做到让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超市服务人员没有及时将过期食品处理好,而引起的消费者李某的投诉,虽然案值不大,但它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不言而喻的。早在2009年,我国为了食品安全,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二十八条特别强调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就其消费者的权利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凡此种种,都体现了国家对于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就本案而言,消费者李某购买的婴幼儿果泥已过期;他提出让商家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是他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所以我们应予支持;而商家对此能正确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并积极配合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所以本案得以顺利调处。从本案中我们得以启示:拒绝一切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春节之际,潘集区消费者协会借本案以提醒:一是商家要不断加强员工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以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看清商品标签上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