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民遇到消费纠纷时,因没有发票或提供的消费凭证证据不足,而无法投诉的情况越来越多。消协提醒,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消费者要养成索要、保留发票的习惯,以便日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谨防商家设置的以下陷阱:
一是以不开发票可以赠送小礼品或饮料等诱导消费者不要发票,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则提供不出证据(此类行为餐饮类居多);二是发票上不填品名而以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使消费者无法举证(此类行为手机、家电类居多);三是借口当时发票用完,要求几天后再来补开,以避开7日内退货“规定”;四是以经营者之间的购销合同代替发票,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家具商场,一旦经营者撤柜,有的商场则称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五是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降价、打折优惠,如再提供发票则要消费者提供税金;六是故意填错购物日期或品名;七是发票不盖公章,或发票店名与售货店名不符;八是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九是在发票上注明换货的具体日期,使法定“三包期”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