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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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电视速降价 消费者鸣不平

2014-01-24   作者:朱娜   浏览:3339

 

201413日上午消费者刘某在某商贸公司以1450元购买了一台某牌的电视机。当天下午刘某到某商贸公司购物从负责销售电视的营业员口里得知该电视机现售价1400元。那上午为什么卖1450元呢,这不是明显的价格歧视吗,销售该牌电视为什么不放上价格标签呢?刘某向营业员提出质疑,营业员也不能给出个合理的解释,而且态度恶劣。
面对营业员恶劣的服务态度,刘某越想越气,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刘某的投诉,经调查,基本确认了刘某所说的属实。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联系某商贸公司负责销售某牌电视柜组的经理孙某,孙某解释道,某牌电视元旦期间(11日至12日)做活动特价是1400元,今天活动已结束,回复正常价位为1450元,营业员刚新来的,不知道情况,至于消费者反映没有价格标签可能是标签没贴牢,被风吹走了。对此,刘某觉得这是商贸公司的敷衍说法。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被诉方释法明义,经过情法交融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孙某向投诉人刘某对面赔礼道歉,退还投诉人50元。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刘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价格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本案中,某商贸公司销售电视机没有价格标签,没有做到明码标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应该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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